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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刑事案件判决中请愿书能起多大作用?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2日
司法实践中,一些故意杀人案件,可能会存在部分人员联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的情况。譬如曾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某某投毒案,在林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网上开始流传一封《关于不要判林某某死刑请求信》的联名信,这份附着177名复旦大学学生签名的请愿书在331被递呈至上海市高院。
在刑事审判中,联名请愿书能起多大作用?
人民网20151222曾经报道过一起案件:黎二某是黎某之子,先后两次因奸淫幼女和盗窃被判刑六年和六个月。黎二某多年来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于是黎某将其杀死。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收到了一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上面有全村117名村民自发联名为因犯故意杀人罪受到审判的被告人黎某请愿,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117名村民的联名请愿书在刑事审判中是否有效,能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官介绍,法院判决最重要的依据还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从法律上说,联名请愿书只是一般的民意表现,甚至是少数人的民意表现,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作为法院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量刑时的一个参考。
作为人民法院量刑时的一个参考,怎么理解这个观点?就笔者对司法实践的观察,联名请愿书在量刑中的参考价值在不同的案件中有所区别,总的来说价值非常有限
在重罪案件中,其发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譬如在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某某投毒案,联名请愿书最终未起作用,林某某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因何在?联名请愿并非法定的从宽情节,充其量只算是刑法理论中的酌定情节,在重罪中对量刑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在轻罪案件中,其发挥的作用相对要大一些,但法院最终给予被告人轻判乃至缓刑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辩方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一些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联名请愿书起的作用只是法定、酌定从宽理由的顺水人情。
正如上述案件的法官所言,法院判决最重要的依据还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被告人,想要获得轻判,较为务实有效的办法还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在法律上找到从宽的理由。联名请愿书,只是聊胜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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