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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情节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7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是否严重,影响到罪名是否成立;情节是否特别严重,影响到适用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还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目前最高司法机关尚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已经专门制定了执法依据。

根据广州日报2016年10月21日报道,深圳警方根据司法实践专门制定了执法依据。在出售、提供以及窃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将5000条作为标准,如未超过5000条,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超过5000条,依据《刑法》第253条规定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侦查。
司法实践中,“情节”的判断主要集中在信息数量、信息类型、营利数额、信息用途、危害后果、获取手段等六个方面。在个人信息因素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两个方面。
根据新闻晨报2016年10月26日报道,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普陀法院认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客体因素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两个方面。
个人信息的数量即指行为所具体侵害的个人信息的条数。以个人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化的标准,最能直接地反映本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个人信息的类型按照信息敏感程度来划分,敏感程度越大,审理时权重越大。如公民的隐私信息敏感性权重最大,个人金融信息其次,个人身份信息再次。
在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就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辩护实务中,比较务实的做法是研究当地的司法判例,并参照同类地区相似案例,就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得出一个结论,再根据该结论评价个案的情况,再提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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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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