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药家鑫案走向,我们拭目而待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1年05月25日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死刑,但这并不意味着药家鑫必死无疑。根据刑事诉讼法,药家鑫案将继续进入最高法院主导的死刑复核程序,该案不能绝对排除不核准的可能。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方式上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根据刑法,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缓期两年执行。药家鑫这个案件,行为人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适用死刑并无悬念,但是在执行方式上是否适用立即执行,是否存在适用缓期两年执行的空间?本案存在法定从宽情节:自首。该案中自首情节不能导致不适用死刑,但是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是否存在价值?具有法定从宽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是否还存在必须立即执行的空间?这是应该非常慎重的事情。实际上,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还有一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选项。药家鑫这个案子是否存在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空间?这是一个值得衡量的事情。根据我的观察,最高院近年来在死刑核准的问题上日趋谨慎,这种动向不仅在一些文件中有所体现,也在一些不予核准的案件中有所体现。一旦最高院认为药家鑫案可以用死缓限制减刑取代死刑立即执行,将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民愤对一个案子量刑的影响尤其对最高院司法的影响,在2003年刘勇案得到充分的体现,时隔八年,最高院在如何对待民愤这个问题,我们拭目而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