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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多次盗窃女性内衣 应该作为盗窃罪处理?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2日
盗窃女性内衣的案例,媒体时有报道,就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当事人大多数是被处以行政拘留,但,不是所有人都这么“好运”。早上,一个客人来电,说一个亲属因为多次盗窃女性内衣,被刑事拘留了。该当事人经济条件良好,在国内知名企业工作,家属本以为其是被冤枉,看了警方出示的监控才确信。
盗窃女性内衣,令女性深恶痛绝。但是,静下心来,就知道,将此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显然是不妥当的。稍微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经济条件良好的男性盗窃女性内衣,原因大多是因为心理变态,对于这种心理有问题的人,最需要的是接受适当的心理治疗,而非刑罚。
从刑法的角度,盗窃女性内衣(批量牟利除外)满足特定心理需求,将此类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并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之一是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女性内衣,符合盗窃罪的形式构成要件,但是不符合实质构成要件。一个行为,只有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属于犯罪行为,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决定的。多次盗窃女性内衣满足特定心理需求,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足以将其入罪,应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我们认为,多次盗窃女性内衣,遵循执法惯例,将此行为作为行政违法,处以治安拘留,是比较妥当、合法的处理方法。
由此案,我们不禁联想到歌手吴虹飞微博说要炸建委被刑事拘留一案,该案是一起将行政违法案件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典型(详见文章《歌手吴虹飞微博说要炸建委是否构成犯罪》),最后得到纠正,由此可见,在刑事辩护中,应该特别注意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区分,才能避免出现辩护思路的错误(比如本该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作罪轻辩护),确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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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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