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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与精神病女同居13年育4孩被判3年冤不冤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9日
1028,京华时报报道,安徽农民刘华姬2002年从上海路上领回一个精神病女子并与之同居13年,期间生育两子两女。1019,安徽省涡阳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华姬有期徒刑三年。刘华姬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该起刑事案件一经媒体报道,同情者有之,要求坚决惩处者有之。就媒体报道的案情,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华姬有期徒刑三年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首先,该规定已经于2013118失效;其次,该规定强调的手段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不等于任何情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具体罪名的罪状,还要在实质上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在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刘华姬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强奸罪的罪状,但是其行为并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刘华姬与精神病女的相遇,始于“在上海被一女子抱住腿不放,刘华姬给她一个馍吃”,此后她就一直跟着他。领回安徽之后,他对她悉心照顾,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了性关系,生儿育女。由此可见,刘华姬将精神病女从上海带回老家,目的不是为了对其实施奸淫,而是出于同情和自身经济状况,与精神病女子组成一个家庭。因该女子有暴力倾向,刘华姬时常将她关在家中,目的不是“控制、奸淫”,而是防备她伤害孩子和他人。
刘华姬与精神病女的同居行为,非但没有给社会和精神病女自身造成任何伤害,反而结束了精神病女的流浪生活,为其提供了一个“家”。其行为不同于觊觎精神病女子并趁机奸淫的行为,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应该判决无罪。
类似案件被判无罪的案例,媒体也报道过(附后)。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愿意在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人愿意照顾被害人和孩子,两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这种同居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犯罪。
附:类似案例
沈阳今报2004年报道,单身汉李润路上碰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后,将其领回了家,此后一直同居,还共同生了一个孩子。因刘飞没有身份证,两人也没登记结婚。
两年后,沈阳皇姑区法院认为李润明知道刘飞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性自卫能力,但还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但沈阳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李润愿意接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刘飞也愿意与李润共同生活,在两人共同生活的两年中,李润能够照顾刘飞和她的孩子,两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且,李润被捕后刘飞一直居住在其家中,并且生下了李润的孩子。李润和刘飞的同居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犯罪。原判定强奸罪量刑不当,改判李润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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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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