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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被起诉,岂有此理?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5日
厦门日报20161111日第A07版一则题为《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无奈被起诉》引发广泛关注: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被起诉,岂有此理?
笔者查阅了该则新闻的内容,“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原来,该起案件是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即检察院还在审查是否应该起诉,而非已经被起诉。
据新华社福州1113日电,“福建检察机关13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表面原因是新闻标题的误导,将“审查起诉”说成“起诉”,背后原因则是民众对“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被起诉”的不认同,正如有些网友调侃的那样:“温馨提示:亲爱的偷先生,您好!雨天路滑,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请您在得手后务必小心慢走、不跑不跳、谨防摔倒。”
正所谓“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抛开道德评判不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如何看待这件事,具体来说检察机关是否应该起诉失主?
以下是检察机关披露的案情:“今年319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此前媒体报道是犯罪嫌疑人黄某华,有误)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忽然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被发现的被害人陈某随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欲抓捕陈某,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因果关系看,犯罪嫌疑人蓝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陈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是认定犯罪还必须考察蓝某的主观方面,只有蓝某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案发的原因,是陈某偷窃蓝某养殖的家禽;蓝某追赶陈某的动机,是抓小偷;蓝某的行为,是“抓扯被害人的左右衣袖”,从上述细节分析,不管是从案发时的条件还是蓝某的行为看,蓝某的行为都合情合理,都无法认定他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或者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过失,因为蓝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就检察机关披露的案情看,蓝某(即失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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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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