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与他人合伙开足浴店并提供性服务,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开庭时,适用简易程序,另三个同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李某对事实表示异议,法院宣布休庭。休庭后,李某家属找到我作其辩护人。我阅卷后认为该足浴店确实存在提供性服务的犯罪行为,但足浴店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控制,不属于组织卖淫,而属于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的容留卖淫。第二次开庭后,法院采信了我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