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父母的探视权利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北京婚姻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000年4月,张某某与冯某某经调解离婚,双方婚生之女冯某(现年2岁)由冯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冯某某自行负担。自2000年11月起,双方因探视冯某的问题产生争执,至张某某无法探视。冯某某曾给张某某作出书面承诺,答应其每两周接走孩子一次,后冯某某未按该承诺履行。现冯某随冯某某居住生活。后张某某起诉要求探视子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某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在冯某居住地,由冯某某陪同探视冯某。后张某某不服,上诉要求增加探视时间。二审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隔二个星期的星期六上午八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在冯某居住地由冯某某陪同探视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