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作者:刘艺琳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景展公司自2017年以来,先后为多个用户拍摄制作了VR全景摄影作品,并进行了相应的版权登记。2018年7月底,景展公司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多处电影城入口放置了广告宣传牌,在广告牌的中间显著位置有“技术领先的VR全景营销平台供应商”字样,旁边设有醒目的二维码。二维码下端标注“扫码观赏案例”,而扫码后呈现的案例作品中4部VR摄影作品均为景展公司的作品。景展公司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景展公司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将景展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自身宣传推广,侵害了景展公司的著作权,为此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构成侵害著作权。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广告宣传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全景展示,公众通过扫描二维码,便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景展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系全景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摄和创作难度,被告将涉案作品用于商业案例宣传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另外,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总计5500元均属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VR摄影作品属于可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VR摄影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在商业宣传中的市场价值表现的越来越高,考虑到这一因素,作出了显著高于普通图片作品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