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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说好4万中介费,多出2万代办贷款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娅 艾家静 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常常会因为贷款难办而寻求中介帮助,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到底能不能算在中介费里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2万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2018年2月,朱某就一套面积60平方米、总价155万元的住宅房屋,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存量房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 双方约定买卖代理费4万元。同日,朱某与卖家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支付2万元作为中介费。“签约时,朱某说他还有二三十万的贷款没还清,提出要低利率贷款。”庭审中,证人即中介方经办人张某陈述,当时市面上银行贷款利率都是上浮20%,朱某坚持要做成上浮10%,所以我们就委托了一家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办理。2018年5月20日,张某与信息公司人员李某以及买家朱某碰面,并一起商定,代办贷款费用为2万元。当天,朱某向张某支付2万元,随后张某转给李某,李某收取后即交至信息公司。对此过程,张某说,“当时我们也要求朱某直接将款项交给李某,但他一直拒绝。”至于为何没让朱某去银行办理贷款,张某表示,“是因为贷款名额紧张,朱某自己去办理可能办不下来,但信息公司可以为其办理下来。”随后,朱某与张某又在当天签订《佣金确认单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定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清佣金4万元,现延期至领取产证前支付清。手写字体“已付2万,尚欠2万”。嗣后,朱某一直拒付,于是中介公司诉至法院。“我在银行办理贷款时见过李某一次,我一直以为他是银行工作人员,谁知道他其实是什么信息公司的人员。”庭审中,朱某表示,签署上述《佣金确认单补充协议》时,其以为原告收取的2元费用是用于办理贷款向银行支付的必要合规的手续费,后调查发现银行收费标准中并无该项费用。“该笔费用是原告中介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向我们购房者收取的违规费用。”被告朱某认为,应当与中介费进行冲抵。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4万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居间费用,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居间费用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朱某辩称其已向原告全额支付了居间费用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支付的款项中2万元系其与案外人信息咨询公司之间发生的费用,且原告公司员工张某已代被告朱某转交给了案外人,所以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如上。【法官连线】明知支付对象非中介 主张抵消佣金依据不足“本案中,被告朱某陈述其在银行签字时见过李某,以为其是银行工作人员且上述款项是向银行办理贷款所支付的贷款服务费。”承办法官指出,虽然2万元款项的收款人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但朱某在付款时,知晓款项的支付对象并非房屋中介公司。而且,款项支付后,朱某仍向中介公司确认尚结欠2万元佣金,并未对已支付的上述2万元贷款办理费提出异议,张某亦实际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李某,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中介公司存在刻意误导、隐瞒事实的行为,因此朱某主张其支付的2万元应当与其结欠的佣金2万元相抵消,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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