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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被征收人是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预先对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是为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做准备工作的。所以,如果阻止征收部门入户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只能依据房屋权利证书上登记的房屋面积等数据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就会造成对被征收人不利的后果。房屋权利人应配合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工作,帮助其制成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制作的房屋情况调查登记结果仔细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并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调查登记的书面结果。
20152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5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德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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