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结婚后彩礼就不返还吗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应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三)项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彩礼是指男方为缔结婚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赠送给女方的财物,通常包括礼金、金器等,彩礼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更多。彩礼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即以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
2017年下半年,90后姑娘钱某与80后小伙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恋爱期间,周某送给钱某价值2万多元黄金手饰及11200元的礼金,还为钱某购买价值几千元的手机和衣服。2018年5月某日上午,周某根据钱某父亲的要求又给付礼金10万元,当天下午两人便到民政局领证结婚。同年6月10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次日一早钱某就独自回了娘家。因钱某擅自回娘家,以及周家怀疑钱某腹中胎儿是否亲生等,两家人发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起诉要求离婚,钱某表示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领证后钱某仅在周某家居住两晚,婚后并没有正常的共同生活,钱某先后给付价值约14万元的彩礼现金、金器等,较本地一般经济水平,彩礼数额偏高。周某根据钱某家要求送了彩礼,双方才登记结婚,钱某有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考虑到钱某曾怀孕又终止妊娠等情况,酌情由钱某返还部分彩礼,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且钱某返还周某礼金8万元。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