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学生校园受伤,谁负责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08日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教育法》、《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2016年3月的某日中午,梅梅在校园内行走时,被路旁大树坠落的树枝砸中头部,晕倒在地,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梅梅头部、颈椎、胸腔、肺部均受到严重损伤,在乌鲁木齐市某医院治疗至2016年8月16日,因治疗需要转往西安某医院,直至2018年。这期间,校方垫付了梅梅在乌市住院时的部分医疗费。可几年的治疗并没能让梅梅康复如初,经鉴定,梅梅韦氏智力测验为53分(≤69分为智力缺陷),患有颅脑损伤所致中度痴呆,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并存在一人护理依赖。法院认为,原告伤情严重,住院、康复治疗花费医疗费20万余元及购买辅助治疗器具费2000余元属必要且实际发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其主张伤残赔偿金30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目前左侧肢体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法院暂定被告支付原告今后5年的护理费,5年后原告可再行主张剩余年限的护理费。综上,天山法院一审判决,由新疆某高校向梅梅及家属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0万余元。新疆某高校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