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结婚期间妻子可擅自流产吗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08日
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一,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了夫妻之间关于生育权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李建录律师在此想提醒大家,在结婚前双方可以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进行交谈,以减少婚后发生矛盾的几率。婚后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近日,昌平区兴寿镇某村村民来到兴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王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2019年3月,刘某因为与丈夫王某之间长期感情不和,使其对王某丧失信心,无奈之下刘某未经丈夫王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于是,丈夫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想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