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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施工导致玻璃掉落,谁担责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0日

       生活中总有意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2018年8月2日,原告李某青路过被告胡某军正在修建的房屋时,因施工人员敲打伸出房屋墙体的钢筋撞击到对面房屋二楼窗户玻璃,导致玻璃坠落,将李某青左腕部背侧砸伤,共住院治疗13天,期间,被告胡某军垫付了医药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受伤后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437元。被告胡某军则认为其与他人签订了承揽合同,并非侵权人,不是适格被告,且自己已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军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青因受伤遭受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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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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