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合同律师认为技术培训合同对培训的内容,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和培训的要求,服务方的资历和水平,学员的人数和质量,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安排,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委托方的违约责任都有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全国各地掀起了培训机构办学热潮。有些培训机构不顾自身师资力量短缺,盲目扩张,四处揽客,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便利,通过格式合同欺诈受训人员,既浪费了受训人员宝贵的时间,还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更延误了他们的学习成长。尚未培训的课程费用是否也构成欺诈,培训机构在合同解除后是否还需向学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行为如果构成欺诈,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一并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相关案例:2018年5月19日,在校大专生高某与无锡新支点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支点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了“新概念英语2”和“新概念英语3”两门课的培训课程。每个课程为100课时,优惠价为每个课程3200元,高某支付了总价6400元。因新支点公司未能按时开班,双方约定将原定的“新概念英语2”课程变更为暑假班,报名费为2800元,两课程总价6000元。2018年7月16日至8月6日,新支点公司为高某安排了教师进行一对一授课,并完成了“新概念英语2”的课程授课。后高某对新支点公司的教学师资和质量提出质疑而诉至法院,要求新支点公司退还培训费6400元,并赔偿其支付的培训费6400元的三倍罚金19200元,两项合计25600元。一审诉讼过程中,法院查知授课教师不具有教师资格证或英语八级专业证书。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支点公司所派教师不是英语专业毕业,既未取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也无教师资格证,属于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培训授课。依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新支点公司应退还教育培训费用6400元。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新支点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现高某已要求解除合同,“新概念英语3”的课程尚未开始履行,不能认定新支点公司在该课程履行过程中会存在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培训授课。据此,判定新支点公司应当向对方支付“新概念英语2”暑假班价款2800元的三倍赔偿款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