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能体现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证明书、股票、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协议,这些材料对股东的规定有时并不一致,法官必须选择合适的标准来确定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 38 条、第 44 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北京公司认为因此增资扩股没有经过股东会通过是无效的。大多数中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多由大股东一手把持,公司缺钱时大股东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新股东。大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投资人资金到位后也开具收条,投资人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虽与控股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但是该协议未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投资人并不能取得股东身份。
亚朋公司由张新营、王新兵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张新营出资90万元,持股90%;王新兵出资10万元,持股10%,法定代表人由张新营担任。2006年5月9日,原虎臣与张新营签订《入股合资经营协议》,约定亚朋公司由原虎臣出资入股进行合资经营;双方各自的出资总额以其最终累计的出资额为准,公司对双方已经到位的出资额应出具出资证明。但是,该次增资扩股事宜未经过亚朋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张新营向原虎臣出具收条,注明收到原虎臣股金25万元,该收条上加盖了亚朋公司公章。四、此后,经股权转让和增资,至2008年7月16日,亚朋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300万元,张新营不再担任亚朋公司股东。在亚朋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未涉及到原虎臣,原虎臣未记载于亚朋公司的股东名册。此后,原虎臣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本案经上海浦东法院一审,上海中院二审,最终未能认定原虎臣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能体现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证明书、股票、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协议,这些材料对股东的规定有时并不一致,法官必须选择合适的标准来确定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 38 条、第 44 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北京公司认为因此增资扩股没有经过股东会通过是无效的。大多数中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多由大股东一手把持,公司缺钱时大股东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新股东。大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投资人资金到位后也开具收条,投资人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虽与控股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但是该协议未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投资人并不能取得股东身份。
亚朋公司由张新营、王新兵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张新营出资90万元,持股90%;王新兵出资10万元,持股10%,法定代表人由张新营担任。2006年5月9日,原虎臣与张新营签订《入股合资经营协议》,约定亚朋公司由原虎臣出资入股进行合资经营;双方各自的出资总额以其最终累计的出资额为准,公司对双方已经到位的出资额应出具出资证明。但是,该次增资扩股事宜未经过亚朋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张新营向原虎臣出具收条,注明收到原虎臣股金25万元,该收条上加盖了亚朋公司公章。四、此后,经股权转让和增资,至2008年7月16日,亚朋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300万元,张新营不再担任亚朋公司股东。在亚朋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未涉及到原虎臣,原虎臣未记载于亚朋公司的股东名册。此后,原虎臣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本案经上海浦东法院一审,上海中院二审,最终未能认定原虎臣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