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执行中迟延履行可以加倍利息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001年,被执行人莫某与申请周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在缠斗过程中,莫某拳击周某左眼,致其左眼球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莫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处莫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考虑到莫某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故意逃避执行,洪泽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莫某罚款5000元,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加倍收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