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淫秽表演罪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是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中补充的新罪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动作表演,如裸体展露、裸体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摸拟性动作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相关案例如下:
在苏州吴中某KTV里,客人不仅可以进行娱乐活动,还能接受工作人员安排的“特殊服务”。2015年下半年,徐某为招揽生意动起歪脑筋,组织年轻女性为客人表演诲淫性节目,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竟全盘否认试图狡辩。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徐某当庭对所犯罪行予以否认,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对其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徐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