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就是指每个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要的一项检测,相当于每年一次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给车辆做体检。李建录律师认为车辆年检可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
2017年7月,沈某持处于超额扣分、停止使用状态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年检的车辆在行驶至事故地时,撞上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员王某)尾部,致使周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后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沈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沈某和周某承担。王某表示不需要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周某的过错,可以酌情减轻沈某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是某公司,故由沈某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要求该部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但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且对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加黑标注,可认定为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双方签订的告知协议中也明确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说明了免责内容及法律后果,可认定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投保人未按规定进行车检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就商业险范围的责任免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0万余元,被告沈某赔偿原告王某3万余元,被告某公司对被告沈某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