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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拆迁中不知道谁拆毁的房屋咋办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8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主要是指起诉状所载的被告能够与其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相区别,且提交初步证明被告可能实施案涉行政行为的证据,即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家征收土地还是查处违法建筑,都应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实施。北京拆迁律师认为无论是基于职责法定原则,还是属地管理原则,相关的职能部门作为属地基层政府均应作为适格被告。
        2008年11月,湖州三利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与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三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桥村委会)签订《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三桥村委会将部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给三利公司作为码头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2016年5月,因搬迁等相关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码头及相关附属设施被拆除。后三利公司以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旧馆镇政府)为被告,三桥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旧馆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中,三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旧馆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其诉称的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三利公司的起诉。 
        裁定作出后,三利公司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三利公司提交了租地合同、三桥村委会村支书的笔录等,已经完成了适格被告的初次证明责任,如果旧馆镇政府予以否认,其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推定其为适格被告。原审以旧馆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进而作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适用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安吉法院继续审理。裁定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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