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法律规定中所说的“通知”只是劳动者单方告知用人单位而已,不是请求用人单位批准,所以无需担心用人单位会不会批准之类的情况,且与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无任何关系。劳动律师认为辞职的劳动者办理辞职手续,即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辞工手续,那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蔡先生于2017年7月入职中原公司,双方签署了期限自当日至2020年7月的劳动合同。同日,蔡先生签署《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承诺在中原公司为其完成落户手续后,其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为6年。2018年6月,中原公司为蔡先生办理完在京落户手续。2018年11月7日,蔡先生向中原公司提出出于个人职业规划将于一个月后离职。1个月后,中原公司拒不为蔡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蔡先生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中原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蔡先生提前1个月向中原公司申请离职,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告知义务,蔡先生于2018年12月7日之后未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中原公司应当为蔡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最终法院判令中原公司为蔡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