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债权人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债务,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如果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应该对债务负责。
债权人钱某起诉要求债务人钟某及其妻子谭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钱某与钟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钱某借款30万元,钟某向钱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为钟某,后钟某仅还款48000元。2018年5月,钟某与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钱某几经催讨,钟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钱某将钟某、谭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钟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