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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套路贷”会盯上有钱的企业家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遇到“套路贷”,一定不能沉默,要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自己权益。
        2017年4月,邳州市一位民营企业家孙某经生意上的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在斯里兰卡做生意的刘某。刘某称其认识的李某在斯里兰卡有工程,可以邀请孙某出国免费考察项目,还可以提供来回路费并承担食宿费用。孙某一寻思,国内这两年工程垫资巨大,回本慢,听说国外赚钱容易,自己在国内的工程马上就要结束了,也和刘某打过几次交道,反正不用自己出钱,不会吃亏,去考察一下也没有什么损失,思量再三,决定和刘某一起去斯里兰卡。 
        在出国后,据孙某陈述,自己并没有见到所谓的“投资项目”,而是被刘某和李某带着在斯里兰卡到处闲逛了几日。在孙某提出回国前,被二人带到赌场。二人称前几天闲逛所花的费用均是赌场提供的,需要通过“洗码”将赌场出的钱还上。他们压下了孙某的护照,用护照兑换来了一沓筹码,告诉孙某这些筹码价值20万元卢比。孙某想想20万元卢比折合成人民币也不多,玩玩也没啥关系,说不准还能赚一笔。一窍不通的孙某,很快就输光了筹码。孙某起身准备要走,刘某等人却变了脸色,说总共300万人民币的筹码都被孙某输光了,想走哪有那么容易?孙某一听,顿时明白过来,自己被坑了。很快,刘某等人逼迫孙某通过手机转账,将其账户中的10万元转到了刘某的账户。刘某、李某让孙某再出钱,但孙某表示手中没钱了,刘某二人说他们想办法替孙某联系同在斯里兰卡做生意的吴某,从吴某手中可以先借钱把护照拿回来,回国再想办法处理。情急无奈之下,孙某同意了这个提议。现如今频频曝出套路贷案例,套路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犯罪人往往分工明确,熟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流程及证据要求,受害人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据及转账时受到胁迫,大多数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犯罪分子更加猖獗。 
        在李某的牵线下,2017年5月2日,吴某与孙某在斯里兰卡科伦坡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27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用途为用于某市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李某作为证明人签字。同日,吴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分两笔向孙某转账80万元、190万元。另外,李某提供了一个“赌场” 账号给孙某,让孙某将收到的钱转入该“赌场”的账户。在收到吴某80万和190万元转账后,孙某即按照吴某的指示将270万元转入李某提供的“赌场”的银行账户。所有事情完成后,孙某终于拿到了护照,并在当天乘飞机从斯里兰卡的科伦坡飞回国。 
        坐上飞机的孙某,回想这一个多月的经历,越想越不对劲,恍然大悟自己早就掉进了圈套中。什么国外项目考察,全是骗人的,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包吃包住包路费,就是为了从他身上弄钱。赌场中的筹码哪有三百万,再说自己一个护照哪能换出300万的筹码,这个赌场估计就是刘某他们合伙弄的,赌场才是“投资”的项目吧。好在,自己多了个心眼,出国时带了两部手机,对方搜走了一部手机,自己还有一部,而且对借款过程进行了录音。 
        2017年11月19日,吴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孙某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吴某提交的借据、转账记录、照片,完全符合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甚至可以说吴某的证据形成了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反观孙某,提交的只是一些机票、火车票和一份录音,证明借款过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工作人调取了吴某、孙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现借款实情并不简单。吴某对孙某提交的录音部分内容未明确否认,该录音多次提到赌场,且录音中关于转账情况的描述与法院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亦可以互相印证。 
        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吴某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借据及银行转账记录,形式上满足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借款合同系在国外签订,孙某在收到吴某转账后,即将钱转入与孙某并不认识的案外人银行账户,不符合一般借款习惯。且根据孙某提供的录音,该债务有赌资赌债的重大嫌疑。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借贷行为已涉嫌“套路贷”等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3月25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吴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亦认定该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等刑事犯罪,维持了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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