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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后父母全款出资购房和部分出资购房区别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均规定了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但房屋归属认定结果则截然相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一般认为是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婚姻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中规定的父母“出资”分别适用于部分与全额出资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因“出资”后缀的是“不动产”,即该“出资”的对价是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因此该出资指全款出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出资”应理解为部分出资,因为在父母未支付房屋全部款项时,父母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虽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涉及到婚后取得以及夫妻共同还贷支付其余房款的情形,导致该房屋所有权性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故在此情形下,父母的部分出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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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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