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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宰杀活鸡影响环境 邻里纠扭击伤头部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作者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何培妮 韩丽霞
        林某宰杀活鸡,狄某认为影响其生活和饭店经营,双方发生矛盾纠扭,林某头部受伤住院。12月2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狄某赔偿原告林某9598.66元。 
        狄某与林某系邻居,林某与其丈夫常年在其与狄某家门口公共位置进行活鸡宰杀,其家煤球炉的烟和鸡的腥臭味及排放污水影响了狄某及其他邻居的正常生活。因苍蝇泛滥、已生环境恶劣,狄某的饭店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狄某多次向村镇及上级环保部门反映,上级部门要求林某搬迁到菜市场内,但林某依然我行我素,狄某只能将经营多年的饭店水面等加工项目关闭。 
        2018年11月8日,狄某以林某家煤烟的烟和鸡的臭味影响其生活为由与林某理论。狄某将煤球炉往外推,林某见状,就将煤球炉往回拉。见狄某又欲推煤球炉,林某拿起自家用的带木柄的不锈钢畚箕威胁欲砸狄某,双方发生纠扭,畚箕的金属角头击中林某头部,致林某头部受伤。 
        伤后,林某经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9147.17元。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诊断原告为脑震荡、右顶头皮血肿伴挫裂伤,并建议休息半个月。 
        经核算,事故给林某造成各项损失失合计15997.77元。 
        事后,林某将狄某告上法庭,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狄某主张自己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林某受伤是自身过错行为导致。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某夫妇从事光鸡屠宰给狄某的生活带来环境污染,狄某应当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报告进行处理,而不是通过私力救济的途径强行排除林某从事个体执业。狄某拖离林某使用的煤球炉是事件诱发因素,林某用畚箕威胁欲砸被告导致事态扩大。双方在纠扭过程中,狄某作为男性自身的体力优势导致畚箕角头击中林某头部是林某受伤的直接因素。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狄某承担六成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私力救济的范围与限度问题。现代法律关于权利之保护,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若绝对禁止私力救济,难免会有对权利保护不周的情形。因此,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及限度内采取私力救济方式。私力救济有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两种表现形式。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自助行为须符合为保护自己请求权、时机紧迫、不超过必要限度、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等要件。因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或实行自助行为后未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自卫行为,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和避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防卫或避险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狄某因林某夫妇行为影响其生活、经营,欲自行排除林某对其的影响。狄某行为不满足时机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要求。狄某的自我救济行为导致了林某的人身损害,也不符合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因此,狄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不能阻却违法性。法院判决狄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键字:侵权责任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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