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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前妻揭露和尚“隐私” “假离婚”案曲终人散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0日

夫妻二人假意离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丈夫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2019年12月4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判决房屋及室内装修、动产全部归张某所有,缪某协助被告张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张某补偿缪某50万元。
        缪某的职业为和尚。2013年,缪某对妻子张某称,有结婚证在外从事佛事行业不好赚钱,要求假离婚,并承诺只办理结婚手续,其他任何关系不受影响。2013年7月22日,缪某与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双方均分,婚生子随张某一起生活,缪某每月给付婚生子抚育费4000元,直到婚生子十八周岁为止等。离婚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按离婚协议履行,双方家人对二人办理离婚手续也不知情。 
        2016年1月,为方便孩子上学,缪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2017年5月17日办理房产证时,双方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各自份额为50%。 
        2018年,缪某与张某感情破裂,张某认为在缪某直播中欺骗一些信佛者,在直播评论中揭露。缪某提起诉讼,主张因张某通过网络揭露其隐私,对其造成困扰,双方无法对房屋协商处理,请求依法分割。 
        审理中,海安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一致确认房屋(含装修及室内所有动产)作价100万元,且装修及室内所有动产的份额双方各50%。调解时,双方均表示房屋归一方,另一方补偿对方50万元,但张某要求缪某将子女抚育费问题一并协商处理,双方最终对房屋的归属以及如何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张某共同购买了房屋,双方约定按份共有,各自享有50%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故缪某要求分割共有物,予以支持。因案涉共有物系不动产,难以进行物理上的分割,按份共有人可将共有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按相应的价款予以分割。缪某、张某一致协商确认案涉房屋(含装修及室内所有动产)作价10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的份额,案涉房屋应该按照各自所享有的份额即各50%进行分割。关于装修及室内动产的份额,双方亦一致确认按50%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价值的补偿。双方均表示如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给予对方50万元的补偿款,从目前房屋的居住情况考虑,案涉房屋及室内装修、动产归张某所有为宜,由张某给予缪某50万元的补偿款。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房屋共有人关系与夫妻关系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共有人约定财产份额的,按该份额享有所有权,分割时,也按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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