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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姐妹俩的私房被征收,收益该怎么分?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案例:
  老文与老伴在年轻时建造了一栋民房,二上二下共计32平方米。老伴早于老文离世,有两男两女共计四个孩子。兄弟俩进了单位以后均分得房屋离家另居。老文的生活起居基本由两个女儿照顾。老文为了避免将来孩子们因居住的问题发生争执,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将房屋以中梁为中心一分为二,分成南北两间各有楼上楼下。由于大女儿单位系全民单位,福利好。根据分好的房间面积算,大女儿夫妻再加上三个孩子,人均是4平方以下,属于困难户。于是大女儿单位给增配了一套一室户,大女儿便将全家迁至新居居住。原来住的私房留给了老文,不过每天依然照顾老文生活。10年后,老文觉得身体状况不佳,再次召集子女并聘请执笔人立下《分房协议书》,将房屋隔墙从中柱开始向北挪动40公分,给照顾居住的小女儿扩大一点居住面积。由大女儿砌墙,砌墙及底面积均为大姐所有。老文居住在大女儿屋内直至去世。两个儿子自愿放弃应得部分,赠予姐妹二人。后来,老文去世了。
  2016年,当地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部门与小女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大女儿不允,但在听取他人意见后未诉讼该《征收补偿协议》无效,而是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470余万元。
  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大女儿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也不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虑及实际居住人的居住权利,由小女儿补偿大女儿50余万元。
  大女儿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再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上向北延伸40公分,小女儿的面积大于大女儿的面积,其次虑及小女儿购房自住的实际需求,要求小女儿支付大女儿200万元补偿费。
  大女儿不服,兄弟俩不服提起上诉,经重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尚属合理。遂判决:维持原判。双方服判,该案终结。
  律师评案:
  根据私房业已分割清楚的产权份额中,应当以产权的份额行使权利和义务。其次产权人对于自已的房屋行使的是自己的私权,公权不可介入。征收属于“国家保护原则”下行政行为,同样不可对于私权行使干涉。由于认识的错误,终致该案重复审理,再次确立公权不可干涉私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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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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