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娟娟 汪胜男
2017年,刘某(女)与季某(男)在如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季小小(化名)随季某生活。自刘某、季某离婚至今,婚生女季小小一直随季某生活。现刘某以婚生女自愿随其生活,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东法院经审理查明,季小小年满14周岁,初中一年级在读,庭审中经征求其本人意见,表示其为女孩且正值青春期,要求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主观意愿愿意抚养女儿,且亦有抚养条件。法院判决,季小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变更为随刘某共同生活,季某每月给付相应抚育费,并享有探望季小小的权利,刘某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确定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主要原则。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共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