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了才想起确认劳动关系,这是弱势群体的磨难,也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短板。“互联网+”传统物流行业的兴起,极大促进了网络消费和经济发展,也逐渐影响甚至肢解着传统劳动用工方式。劳动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构建要件的缺憾,使得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始终充满了迷惑和困惑,人们急需找到走出迷宫的“钥匙”和“密码”。河北省的某快递公司和某货运公司发生的两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官司,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帮助。
案情
从事收件业务按比例提成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起争议
自2017年5月20日,李某到兴隆县某速递公司,从事快递送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15日,案外人郑某某接替李某的送件工作,此后李某开始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通过速递公司客服或自行联系到寄件人处取件,并按件获取20%的利润。
2017年7月30日,李某在取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为要求某速递公司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7月9日,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兴劳人仲案字(2019)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李某、兴隆县某速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
劳动关系应具有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
速递公司不服,诉至兴隆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自2017年7月15日起已经不在速递公司从事快递送达工作,李某所称的取件行为系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通过自行联络或速递公司客服告知到寄件人处取件,并从中赚取差价。上述行为不属于速递公司安排给员工的工作范畴,且李某自行安排取件工作,不受速递公司的约束和管理,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双方之间于2017年7月15日后不应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兴隆县人民法院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作出(2019)冀082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确认速递公司与李某之间自2017年5月20日至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15日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从属性的特征。李某自2017年7月15日之后自备车辆完成速递公司交办的部分取件工作,也将其自行揽到的客户交寄的快件交至速递公司,由该公司对外发送,李某按每件邮寄费用的20%提取相应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从李某的收入来源看,其收入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固定工资形式,也不符合计件制或计时工资形式;从李某与速递公司是否形成人格上、组织上从属关系看,李某不需要按速递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双方也未对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进行约定;李某提交的其外出学习向速递公司请假的假条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审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李某自2017年7月15日之后与速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民终347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益提醒
“稳定性”“职业性”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未规定劳动关系的构建要件。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内容,是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公认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稳定性”“职业性”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单位是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等行政登记的组织,经营业务(事业)是其根本特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表明,劳动者的劳动具有职业性和稳定性。经典的劳动关系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从属性的特征。但是,网络社会下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则呈现出与传统的劳动关系不完相同的的特点。比如从属性的紧密程度,在网络劳动用工情形,隶属、指挥、管理的紧密程度变得松散,甚至去中心化。在新型的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从多个用人单位取得报酬,经济上的从属性与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