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一女子独自到小河边洗碗,不幸坠入河中溺水身亡,村委会和水利站要负责吗?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
张女士的女儿嫁在邻镇某村,2018年5月,张女士到女儿女婿家走亲戚,小住几日。早晨6点多,习惯早起的她想着帮女儿家干点家务活,就独自到女儿家旁边的小河边洗碗,结果不慎掉入河中溺亡。张女士的家属认为,事发河段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会对该河段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没有在河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对张女士的溺亡存在过错;而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在河道边建造了实心的防洪挡浪墙,严重遮挡岸边人的视线,降低了死者的获救机会,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家属将村委会和镇水利站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本案中,事发河道不属于《吴江区河道管理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县级河道,仅是流经村庄的自然河道,不代表该村村委会就是河道的管理人。镇水利站虽受镇政府委托修建了防洪挡浪墙等河道设施,但这不代表水利站对事发河道负有管理义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防洪挡浪墙的修建不符合相关标准。因此,张女士的家属主张村委会、水利站作为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江南水乡天然河道纵横密布,结合本案事发时间光线充足,事发河道已修建护栏和通往河边的水泥阶梯,死者张女士自小生活在江南水乡、有河边洗涮的生活习惯等事实,其溺亡完全系自身因素导致。虽然张女士落水身亡,令人痛惜,但现在无任何证据表明河道管理机关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