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轮胎脱落与路边人员发生碰撞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否承担无责赔付责任?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定驾驶员施某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施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路上行驶,挂车左后车轮因机件损坏掉落,滚至道路北侧路外,与在绿化带施工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对重型半挂牵引车最后一轴左轮脱落原因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最后一轴左后轮脱落是轴头螺母松动,而轴头螺母开口肖脱落失去保护作用,从而使轴头螺母彻底从轴头分离而造成后轮整体脱落。海安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张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施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张某亲属起诉要求施某及保险公司赔偿。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挂车未投保,根据事故认定以及事故发生的事实,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案涉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本起事故是因施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脱落滚至道路北侧路外,与在绿化带施工的张某发生碰撞引起的,施某系直接侵权人,其作为驾驶员,应当负有保证机动车能够正常行驶的义务,施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作为驾驶员对轮胎安全隐患尽到检查、排除责任或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存在操作不当等情形,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受害人张某在道路北侧路外绿化带施工,不存在违反占道施工等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应认定张某无责任,施某应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涉案挂车本身并无动力装置,单独挂车在性质上不是机动车,需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才能够成为机动车的一部分,没有牵引车的挂车客观上难以成为机动车。本案属挂车轮胎脱落致人损害,牵引车虽与受害人张某没有直接碰撞或物理接触,但正是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导致了整个损害后果的发生,施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半挂车在事故发生时属连接使用,挂车在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时,挂车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运输载体,其与主车视为一个整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主车投保的赔偿限额内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二者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均存在显著差异。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张某无任何过错,施某作为驾驶员,未尽保证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义务以致发生轮胎脱落,与受害人张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出行时一定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绝不能驾驶“带病”车辆上路行驶,以免行驶过程中突然意外,从而造成严重后果。作者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狄进 康传贤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