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李某遭遇车祸身亡,其生前通过网上激活流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约定按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意外身故可以赔偿给付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因此,李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的继承人共同诉至如东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20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确实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在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的检验报告中载明李某的血液中检出含量为2.3mg/100mL的乙醇成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因醉酒或者受酒精影响的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血液样本在其当场死亡的24小时内提取,经检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仅2.3mg/100ml,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极低,不能推定李某系酒驾或醉驾;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免责条款中受酒精影响的期间、概念以及已将上述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的说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过网上激活流程完成提示告知义务,故如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李某极低的酒精含量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本案中“受酒精影响”一词未明确影响的期间、程度,概念不清,保险合同通常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除了保险人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外,其文本设置也应更加具体明确、通俗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