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甲与朋友一起吃烧烤喝酒后,又被一朋友邀请到家里吃饭。吕某乙在当天晚上亦开车到该朋友家,后将车钥匙放在该朋友家的吧台上。次日早上,吕某甲擅自拿取吕某乙的车钥匙,驾车与停在路面的一辆小型面包车和两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站在客车与面包车中间的行人刘某当场死亡,四车受损。事发后,吕某甲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吕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行驶造成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及其他驾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的近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吕某甲、吕某乙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及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乙将车钥匙放在朋友家的吧台上,未进行妥善保管,将车钥匙处于放任管理状态,致吕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对本案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令吕某乙对本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504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