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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三岁幼童骑车撞人?监护人看管不力惹的祸!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2019年7月,张某骑电动三轮车带其年仅3岁的儿子小王到某小区门口超市购物。张某将小王一人放置于电动车车座上即进入超市,忘记将电动三轮车的电源关闭。小王由于常见母亲开三轮车,出于好奇,乘此机会自己转动电动三轮车的电门,电动三轮车随即向前开去。六十余岁的赵某此时正坐于超市门口板凳上乘凉,见此情形来不及躲闪,被电动车撞倒,后入医院治疗。经公安机关认定,小王及其母亲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赵某到赣榆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及其父母王某、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00余元。
      小 王的父母王某、张某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王某、张某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对小王疏于监管,导致本案发生,造成赵某人身损害。因小王年仅三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后经法院调解,小王的父母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赵某全部损失17000余元并当场兑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判断能力和安全风险意识较弱,但好奇心重、模仿能力强,经常会因模仿成年人的行为而发生危险。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充分履行法定监护责任,提高警惕、加强看管,防止因未成年人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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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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