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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健身不成恐致残,损害赔偿谁承担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杭某诉称在瑜伽馆按照培训师要求练习瑜伽时身体失衡摔倒,导致腰椎骨折,向瑜伽馆索赔未果诉至法院。瑜伽馆辩称,杭某在瑜伽馆接受瑜伽培训属实,但伤情与己无关,且瑜伽馆内张贴安全教育警示,已尽提醒告知义务,拒不赔偿。经审理查明杭某提供电话录音,证明12月15日在瑜伽馆接受瑜伽培训时摔倒受伤,同月17日到医院接受治疗并陈述腰部疼痛是两天前练习瑜伽摔倒所致,有医疗记录佐证,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瑜伽馆提供张贴安全警示教育提示的照片。另查明瑜伽馆的经营者为李某,经营范围含瑜伽健身服务等。杭某练习瑜伽时间三年左右,且不满60周岁。
       本案争议在于瑜伽馆是否对杭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杭某录音证据证明其在瑜伽馆摔倒受伤的事实。杭某在接受治疗时陈述腰部疼痛是两天前练习瑜伽摔倒所致,有医疗记录。由此可见,杭某腰部受伤系练瑜伽过程中摔伤具有高度盖然性,瑜伽馆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应该认定杭某腰伤是在瑜伽馆练瑜伽过程中受伤。虽然瑜伽馆提供照片证明在场所内张贴安全教育警示标语,但瑜伽动作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瑜伽馆不仅应尽到张贴告示提示义务,还应加强训练前的指导,在练习过程中注重对被培训人员动作练习的检查,纠正错误动作,避免危险发生。瑜伽馆在提供服务时造成杭某人身伤害,其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杭某练习瑜伽已有三年左右,应知晓练习瑜伽存在的危险及相应的注意事项,但其在练习瑜伽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摔倒,其对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瑜伽馆对杭某伤残承担赔偿责任,且杭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后依据司法鉴定所关于杭某鉴定意见的复函中外伤参与度为96%-100%的因素考虑,酌定杭某自负51%(2%+98%×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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