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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电瓶车充电导致自有车辆烧毁仍可主张车损险理赔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6日

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瓶车充电引发火灾导致自家车辆烧毁,主张车损险理赔案件。车主纪某的电瓶车充电引起火灾发生,导致自家汽车烧毁,事故发生后纪某立即报警、报险,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指示纪某对烧毁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纪某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纪某将烧毁的车辆废旧处理后即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纪某对火灾成因存在过错为由拒赔。
      如东法院经审理人认为,纪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车损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的成因以及各方责任不影响纪某依据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即通过缴纳保险金转移车辆损失风险,在事故发生时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纪某是否对火灾成因承担责任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适用,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法官说法: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人或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承担责任,只要不符合免责情形,均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车辆所有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责任尚未明确,且也不排除车辆自身原因所导致,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拒赔。若存在第三者侵权行为,保险公司代替第三者赔偿了被保险人,同时也获得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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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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