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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夜间非法捕猎6种鸟类108只获刑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5月22日是联合国大会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就在前一天,江苏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并当庭宣判。法庭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了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于2019年12月17日晚(禁猎期内),相互邀约,驾车携带照明灯、弹弓、气枪及编织袋等工具,从淮安市范集镇出发,沿白马湖大道,采取灯照、弹弓弹射、气枪射击等方式非法狩猎。当晚21时许,四名被告人驾车沿白马湖大道返回途中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鸟类死体108只(均已掩埋)及作案工具气枪1只等。经鉴定,上述鸟类死体中珠颈斑鸠1只、[树]麻雀51只、黑尾蜡嘴雀42只、白头鹎11只、灰头鹀1只、田鹀2只,均系被列入国家保护名录中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送检的枪支系非制式气枪。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资金32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无视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违反狩猎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名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盱眙法院依法判处了上述刑罚。 
        法官表示,将充分发挥环资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辖区的生物多样性,全力维护和谐生态环境。作者单位:盱眙县人民法院 作者:蒋莹莹 夏剑雨 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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