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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产品未标生产日期被处罚 生产商和销售者均有责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因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酱料被行政处罚3万元,A商店向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要求,获支持损失的70%。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送达后,生产厂商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这起案件落下帷幕。

        2018年8月6日,A商店进购一批酱料并售卖。2019年3月14日,群众举报A商店涉嫌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酱料,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经调查,A商店所销售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2瓶酱料为B公司生产,销售价10元/瓶,货值20元。2019年7月,市场监管局向A商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一周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对A商店没收酱料2瓶、罚款30000元。同时,市场监管局对2瓶酱料予以没收并封存。2019年7月底,A商店支付罚款30000元。后因与生产厂家B公司就罚款事宜协商未果,A商店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损失30000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场监管局查封的2瓶酱料的商品条码以及双方之间销货单上注明的商品条码,能够认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产品系由B公司生产并向A商店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B公司本案交付给A商店的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构成违约,并由此导致A商店被行政处罚而产生了损失3万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勘验义务,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的过错,最终判令B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A商店自行承担30%。一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在食品出厂时须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出厂食品的生产日期等事项进行查验、记录。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有进货勘验义务,应当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作者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刘晶晶 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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