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网购25盒肉松却寄来空包裹 是欺诈行为还是操作失误?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蒋先生通过某购物网站花了867.5元购买某公司的舒化肉松共25盒。但蒋先生等待多日,收到的快递却是空包裹,他认为该公司此举是欺诈消费者,遂将其诉至法院。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
2016年4月,蒋先生在收到快递时觉得分量太轻,于是当着派送员的面打开包裹验收,只发现两个泡沫袋和一张残缺的废纸皮。“外包装完好,包装内未发现所购产品,卖家不诚信,拒收。”蒋先生收到空包裹后无奈之下只能拒收退回,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拒收理由。他认为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包裹内没有其购买的产品,故意放置泡沫袋、废纸皮,利用网购消费者不轻易验货的特性装作已将所购产品送达消费者手中。蒋先生觉得某公司是恶意欺诈,要求赔礼道歉,退还货款867.5元并赔偿2602.5元,赔偿误工费、车旅费共12000元。
某公司辩称,在发货中确实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但绝不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因公司仓库处于搬迁状态,工作马虎、管理不当,加上快递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将空箱子发货给蒋先生。事发后,某公司与快递公司均出具文件对该情况进行了说明。某公司人员多次向蒋先生道歉并提供合理解决方案,但由于蒋先生情绪激动,对处理方案一直未作明确答复,导致解决方案未能落实。公司同意原告赔礼道歉、退还购物款的主张,但不认可赔偿2602.5元及误工费、车旅费12000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盒肉松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蒋先生已支付货款,卖家未按约交付产品,并表示愿意退还货款,蒋先生亦表示不要求被告重发货物,故应认定双方合意解除上述买卖合同,应退还货款。某公司就其未按约交付产品的行为已作了说明,具有合理性,蒋先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主观故意欺诈,故不支持对蒋先生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至于蒋先生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该公司事后已致电原告道歉并在事情经过说明中书面致歉,故本院对蒋先生该诉请不再理涉。蒋先生主张误工费、车旅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碍难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蒋先生货款867.5元,驳回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购商品时,默认签收的商品,退货会存在障碍。对于大件物品、易碎易坏的物品,买家应当面验货后再确认收货。卖家在邮递物品时,应仔细核实货物并进行包装。 作者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