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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侵害名誉权方式包含直接和影射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心怀不满离职后,小霞在微信朋友圈发泄情绪,虽然未指名道姓,但贴出了一些对话记录,发布针对前老板和同事的辱骂言论,给其造成伤害。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两起被告均为小霞的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原告李某及原告王某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李某是小霞的前老板,后者离职后,认为业务提成没有给到位,于是在朋友圈连续发表若干文章。“虽然没有直接点出我的名字,但贴出我们的聊天记录,很明显以辱骂性的语言影射我,说我克扣她的工资。”气愤不已的李某还报了警,并当面约谈小霞,“但她态度强硬,不给钱就一直骂下去,我实在受不了了。”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霞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作为前同事的王某也成为小霞“攻击”的目标。“她离职后因为工资问题又回来公司闹,期间我们发生了口角,结果她就在朋友圈持续发布一些辱骂性语言。”王某陈述,虽然没有明确针对其本人,但小霞在发圈时也配了和自己的聊天记录。“因为这件事,我一度无心工作、失眠,因此请假回家休养。”原告王某起诉要求被告小霞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庭审中,被告小霞认可对两原告有辱骂行为,但辩称其完全是出于要求公司结付拖欠工资的缘故。“我就是想在自己的朋友圈发泄,况且也没有指名道姓。所以不同意赔礼道歉,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承办法官指出,微信是虚拟的空间,但也是公共的空间,如果在微信里公开对他人虚构事实进行侮辱,散布谣言,只是侵权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但实际与现实生活无异,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两起案件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的内容含辱骂性文字,并将其与原告之间的聊天记录作为配图上传,可以认定是分别指向两原告,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恢复名誉。“虽然目前被告上述朋友圈内容已经删除,但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责任。”承办人补充说。
        关于精神损失费,鉴于被告之辱骂行为虽于法无据,但事出有因,加之其行为虽在主观上给两原告之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未在客观上给其生活产生过多的消极损失,且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所以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连线】侵害名誉权方式包含直接和影射
        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害名誉,指以言语、文字、漫画或其他方法贬损他人在社会上的评价,使其受到他人憎恶、蔑视、侮辱、嘲笑。侵害的方式有直接的方式和影射(间接的方式)。
        针对上述两起案件而言,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内容含辱骂性文字的文章,其虽未点名直接指向原告,但结合其文章内容以及影射目的,被告之辱骂对象均最终及于两起案件中的原告,且被告在其与两位原告的谈话中也确认辱骂原告,因此,被告之行为构成了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作者:陆平 艾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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