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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四载七番,三十一人终获正义
作者:兰守泽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3日


 
案件类型  劳务合同纠纷
办理方式  民事诉讼
指派单位  吉林省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守泽、
 
【案情简介
201414,十几名外地被欠薪农民工由信访部门导引,到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救济,中心指派兰守泽律师接待。经了解,这批工人总数31人,由小包工头韩某带领,被大包工头贺某雇佣,自20121117日至201322日起为吉林省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承包的通化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购物中心)进行装修施工,完工已一年,大部分工资仍被拖欠,共计30余万元。绝大多数工人系辽源市周边农民,小包工头韩某、大包工头贺某也均来自辽源市,某工程公司注册地在省会长春。
律师为工人们解释了拖欠工资的司法救济途径,并介绍和展示了一系列成功案例,最终工人们被说服,决定停止信访,采用诉讼手段维护工资权益,委托兰守泽律师承办,随后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
经过进一步询问,并经小包工头韩某证实,律师了解到某工程公司承包某购物中心的装修工程后,将其转包给自然人贺某,贺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韩某,分包系口头约定,没有订立书面协议,贺某及某工程公司、某购物中心均没有为韩某及工人们出具结算单、对帐单、欠据等任何书面材料;韩某提供了其本人手书的记工单总账一份及日常记工记录,工人们提供了一份20131217日找贺某讨要工资时的录音材料,录音中贺某承认拖欠工资属实。该工程完工后曾数次返工。
综合以上情况,律师拟制了民事起诉状,将韩某、贺某、某工程公司、某购物中心列为被告,请求韩某、贺某支付工人们工资,某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购物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申请法律援助时有近半数工人未到场,没能及时签署委托手续,而且身份证明不齐,因此让工人们尽快补齐。数日后,工人们的诉讼代表人携带全部材料与律师见面,同来的还有其他几名工人,原来是为同一工程施工的通化当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们,他们听说辽源工人们决定采取诉讼途径后,找到他们的小包工头吴某,也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将七名工人加进原告名单,将小包工头吴某加进被告名单,起诉至东昌区人民法院,由于时近年关春节,法院为本案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很快通知2014122日开庭。
开庭前一天,吴某和他雇佣的工人们称贺某已支付了拖欠他们的那部分工资,请求律师代为撤回他们的起诉,这时理应同时撤回对吴某的告诉,但考虑其对施工事实有证明作用,律师没有同意将吴某移出被告名单。
开庭时,被告到庭的有吴某、韩某、贺某,某工程公司和某购物中心缺席,贺某称某工程公司委托其担保诉讼代理人,但未提供委托手续。
庭审中出现一系列意外情况。
首先,贺某拿出一份他与韩某签订的协议,除一般工程款条款外,还约定运输费八万余元由韩某承担,韩某质证意见是想起来好像曾签过协议,但只有一份,让贺富收走,运输费八万余元没有约定,是假的;兰律师质证意见是该内容是手动填写,并非机打,小包工头韩某是清包,不负责原料采购,却由其承担运输费用,于理不合,也违反该行业一般惯例和通行做法,且即使果真如此约定,也仅能约束他与韩某之间的关系,不能对工人们的工资诉求形成抗辩。
其次,贺某拿出数张字条,证明韩某及其雇工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举证某购物中心和某工程公司分别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其后由另一包工头吴某带人数次返工,贺某支付返工费数元,举证吴某当时的收条。吴某倒戈之举令韩某和工人们既意外又愤怒。韩某质证称某购物中心和某工程公司的书面意见不清楚,没见过,但返工一直是他领人负责的,从来没用吴某返工;兰律师质证意见是就事实部分和韩某意见一致,此外,贺某提供的多张字条新旧不一,所谓吴某返工费收条全是新的,与其他字条磨旧程度差别明显,且即使吴某返工属实,也仅能约束他与韩某之间的关系,不能对工人们的工资诉求形成抗辩。
第三,贺某举证其与某工程公司的承包协议,其工程款总额,减去已经支付给吴某和韩某等工人的工资,大体平衡,证明不欠工资,工人们起诉主张的拖欠工资数额系和韩某恶意串通。韩某质证称不属实;兰律师质证意见是经计算发现,如按其证明意图,其在本工程施工完成后,每平方米仅获利五毛钱,总获利不足千元,与理相悖。审判员就此询问贺某,贺某辩称这个工程是为打通渠道、建立关系,不为获利。
庭审后第三日,即2014124日,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决:韩某支付张某等人工资302110元,某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下达后,各方均没有上诉,工人们委托兰律师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某安装公司以没有委托贺某代理诉讼,立案通知书和判决书中的法定代表人错误,不能确定签收人为由申请再审,该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搜索网络商户获得,经查公司现名册中确无此人,东昌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再审。
2015320开庭审理,某安装公司代理律师举出一系列证据证明工程不达标、转包合法、公司蒙受损失、已按合同结清各类款项,以及与工人们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应由其支付工资等,尤其对31名原告身份和拖欠事实提出异议。兰律师一一反驳,着重指出公司没有举证银行转款记录,几十上百万的工程款不可能现金支付;法律有明文规定公司违法分包、转包,应对包工头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等。其余当事人证据与观点与原审不变。庭审后,法庭通过当面询问、公证等方式逐一与31名原告核实身份和拖欠事实无误。
201557,东昌区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内容与原审判决相同。某安装公司不服,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17,本案二审在市中院开庭,法庭不顾一审法庭已逐一核实原告身份和拖欠事实,将审判重点仍然放在核实以上信息方面,对案件其他内容几乎未予涉及,引起工人们及代理人不满,但仍然于两周后的2015122日下达判决书,判令所拖欠工资由韩某个人偿还,某安装公司不负连带支付责任。
工人大哗,兰律师准备了申诉材料和证据,递交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将近两年后的20178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指令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前韩某已被部分工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71212,该案二审的再审程序开庭审理,各方均坚持以前的观点。
次日,即20171213日,通化市中级人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判令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再审判决,即某安装公司对拖欠工人们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历经一审、执行、再审、二审、申诉、再审等程序后,于201816日再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点评
工人是一个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但在我国,曾几何时“工人阶级老大哥”却成为了举世公认的弱势群体,其社会贡献与其国民地位和收入水平的差距歧大。近些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不少维护遭遇工伤的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实践中拖欠工资、拒赔工伤、克扣待遇等行为的违法成本仍然偏低,而维权成本下降不明显,使很多未能获得合法待遇的劳动者只能望法兴叹,针对此类现象的愈演愈烈,呼吁有关机关继续完善立法和推进法律落实,引入加倍赔偿机制或惩罚赔付机制,加大监督,切实问责,杜绝用人单位有法不依,规正行政机构执法不严,以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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