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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三载奔波努力,四助工伤职工
作者:兰守泽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3日


 
案件类型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委 托 人  李某、44岁、男、务工
 
【案情简介
李某系通化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射砂工班组长,201112216时许,李某在熔炼车间铁模生产线从事射砂工作中,右手不慎被正在运行的铁模机挤压并被高温灼伤,当即被送往通化某医院,诊断为右手背损毁伤、右手背三度烫伤、右手二、三掌骨开放性骨折、右手二、三、四掌腕关节脱位等症,伤情稳定后遵医嘱转至沈阳某专科医院治疗,进而诊断出伸指肌腱缺损、骨间肌坏死、正中神经坏死。公司未给职工投保工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不愿再负担,软硬兼施将其接回当地,每月仅支付600元生活费。此时李某右手严重伤残,已丧失劳动能力,由于不能得到有效治疗,右手伤情开始恶化,日渐萎缩,面临截肢危险,此外李某多年前离异,需独自供养求学的儿子,生活极端窘迫。为治疗和维持生活,李某多次向公司求助,公司也曾支付过若干钱款,并要求李某在某些文件上签字领取,但李某对文件内容和领款数额均记述不清。
2012年春夏之际,与李某同一公司的女工张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委托过兰律师代理,在张某的介绍下,经过几番咨询,李某决定诉诸法律程序,同时为防止伤情进一步恶化,听取律师建议先后两次借钱垫资住院治疗。之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李某所受伤害被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21130日被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为五级伤残。当兰律师与李某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代表公司的法律顾问态度傲慢强硬,无法达成一致,兰律师遂代理李某于2013524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23.5万余元以及缴纳自用工之日起的社会保险金。庭审中公司代理人认为:公司不了解自费住院情况,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对外购药品也全部否定;李某已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双方以实际行为终止劳动关系;李某仅工作了三个月,未足十二个月,应按本市统筹工资标准计算,伤残补助金标准也如此。兰律师观点为:自费住院以及外购药品均系治疗工伤所需;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李某在不了解其法律含义的情况下签字的,公司有欺诈嫌疑,而且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相关法规,李某受伤前仅工作三个月,工资标准应为该三个月平均值。此外,双方当庭核准李某之前一共领取公司款项4万余元。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726日决定公司支付李某9万余元。
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决定书后的一天晚上,四个来历不明的人闯进李某宿舍将其围殴致伤,毁坏其个人物品并丢出窗外,威胁如不滚蛋后果自负等等。李某连夜报警。办案机关的调查虽然没有进展,但也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公司权衡利弊,如数支付了9万余元,也有意愿商讨承担李某在宿舍所受外伤医疗费用。
李某鉴于右手伤情恶化,领取到赔偿款后立即赴沈阳某医院治疗,但偿还先前拖欠的住院医疗费后所剩无几,不足以完成后续治疗,医方高层获知情况后深为同情,破例开具了后续医疗费“说明”,预估费用为8万元。兰律师依此“说明”第二次代理李某提起先予支付劳动仲裁申请,庭审中公司代理人认为李某已进行伤残鉴定,表明伤情已稳定,不应再产生后续治疗费,且未实际发生,不应当保护;再次提出李某已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双方以实际行为终止劳动关系。由于公司代理人罔顾事实和出言不逊,遭情绪失控的李某追打至附近的派出所内。
李某的不冷静行为导致了第三起案件,2013818日,公司代理人以身体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9千余元,兰律师第三次接受李某委托,经过以情、以理、以法的耐心疏导,以李某赔偿4500元调解结案,并且同意由李某在获得公司的补偿款后再行支付。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916决定公司先予支付后续治疗费8万元。
裁定下达后,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围不灵为由始终拖延履行,对承担李某在宿舍所受外伤医疗费用的承担等事也开始推诿,2014年春节后,见公司没有履行诚意,兰律师第四次接受李某委托,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但法院以从未处理过先予支付裁决书为由不予受理,经再三协调,甚至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领导多次亲赴法院沟通后方予立案,该案同时也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协商后,公司不但如数支付了后续治疗费8万元,而且一次性补偿李某7万元。
案件点评
工人是一个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但在我国,曾几何时“工人阶级老大哥”却成为了举世公认的弱势群体,其社会贡献与其国民地位和收入水平的差距歧大。近些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不少维护遭遇工伤的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实践中拒赔工伤、克扣待遇等行为的违法成本仍然低至近乎零,再加上执行程序中的痼疾,使很多未能享受合法待遇的劳动者只能望法兴叹。此外还有许多案件因取证难、执行难等因素使劳动者分文未获,针对此类现象的愈演愈烈,呼吁有关机关继续完善立法和推进法律落实,引入加倍赔偿机制或惩罚赔付机制,加大监督,切实问责,杜绝用人单位有法不依,规正行政机构执法不严,以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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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守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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