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姥姥、姥爷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作者:范海华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8日
姥姥、姥爷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案件描述】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10日双方经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明由女方张某抚养,男方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张某死亡,此后小明开始随其父亲共同生活。因李某不配合探望,小明的姥姥、姥爷对外孙疼爱有加,故而找律师咨询能否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律师回复】本案较为特殊,在家事改革的大背景下,现行法律并未赋予老年人隔代探望权,但老年人把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内心的寄托,在其无法探望时,往往引发争执,甚或是诉讼。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两点:
一、老人子女尚在世,老年人可以借子女行使探望权。
老人的子女是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主体,在上述权利遭受侵犯时,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故在子女在世的情形下,在原告为老人子女的情形下,在诉讼请求部分可以适当表达老人诉求,法院应该进行释理。
二、老人子女离世,失独老人应有探望权。
孩子去世,但是老人与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并未变化,如果剥夺老年人的隔代探望权,无论对于老人还是对于孩子都是莫大的伤害,这也不符合我国的善良风俗。
失独老人应该享有探望权,这已经成为了各界法院的共识,但是如果因为其子女下落不明、被判刑、放弃或者被剥夺探望权的,老人可以单独行使探望权。但,子女已经行使探望权的,老人不得另行主张行使探望权。
综上,家庭关系涉及亲情、事关社会和谐,虽然各地法院判决隔代探望权的判决尺度、标准不统一,但是隔代探望权问题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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