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天晚上,陶某某与爱人易某某在小区行走,易某某在某栋楼旁的地下车库入口处摔伤的同时,陶某某从绿化带穿行也跌倒在车库入口处,致使腰椎、右腿髋骨骨折,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达2万余元,误工半年。陶某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才会导致事故发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14万余元。
「法条解析」
经庭审查明,事发时该小区物业公司已在地下车库入口处立了一块限高护栏标志牌,并在两侧种植了树木及灌木丛等绿化带,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人,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义务。陶某某未走人行道,而是从绿化带穿行并跌倒,其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主体,应能自主判断具有潜在危险的场所,由此导致的损害理应由其自行承担。驳回陶某某的诉讼请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陶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中,陶某某受伤是因为没走人行道而选择从绿化带穿行,不小心跌倒导致多处骨折,既然小区物业公司已在车库入口处立了一块标志牌,而且设置了绿化带,那么物业公司确实已经进行了提醒。作为一个长期居住在该小区的成年人,陶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