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湖北省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盗窃弹药案件,以盗窃弹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2018年11月上旬某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公安县斗湖堤某小区,通过翻窗进入位于一楼的一间储藏室,窃得子弹70发,并随身携带。后因在沙市某地伺机行窃,被安保人员发现并报警,其随身携带的子弹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该70发子弹为64式制式手枪弹。
沙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弹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弹药罪。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涉案弹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条解析」
该案被告胡某某本无心偷窃弹药,却因好奇顺走较大数额的弹药,殊不知若弹药流入社会,必将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隐患,最终,胡某某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付出了沉重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秘密窃取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构成盗窃弹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