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被告人史某在猇亭某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办卡后,史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并逾期不还。后银行人员多次采用电话、留言、邮寄及当面向史某催收,史某象征性偿还部分透支款并改变联系方式,截止案发,史某共使用该卡透支本金近10万元未归还。
公安机关立案后,史某亲属代为偿还5万元,史某逃匿。后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亲属再次代其退赔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史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解析」
承办此案的猇亭区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史某当庭自愿认罪,已全额退赔透支本金,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