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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刘峰生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8日


声明 |来源: 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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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总公司允许,分公司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找到总公司及分公司,那么分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江阴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此问题作出判决。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2日,沈某向刘某分别借款10万元、9万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还载明还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4月31日、2015年5月2日,月利率均为2%。江阴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借条上盖章,约定其对两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人借到款项之日起至借款人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借款到期后,沈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江阴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4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江阴某建筑公司及其二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约定利息。
【审判结果】
江阴法院一审判决,沈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约定利息,江阴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沈某应付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部分,由江阴某建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说理】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在本案中江阴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明知自己不具有担保人资格而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显然存在过错,而刘某在与该分公司确立保证担保关系时,应审查其有无保证资格,在未有江阴某建筑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刘某明知对方是分公司而同意其提供担保,没有尽到必要的主意和审查义务,对担保行为无效也有一定过错,故结合双方过错,由江阴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沈某应付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部分,由江阴某建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市场活动中,遇有分公司提供担保,应及时审查分公司是否有总公司书面授权,只有在总公司书面授权下保证合同才能成立,否则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仅根据其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债权人将因未尽到必要的主意和审查义务丧失担保人其余相应的担保责任,最终导致保证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增加市场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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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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