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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原创【成功案例】一起案值80万元的重大盗窃案经辩护判处缓刑:《辩护词》《判决书》
作者:邢环中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11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陈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后,我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复制并仔细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辩护人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两方面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盗窃金额的认定。
1、本案被盗物品系署名××的《×××××图》。正如徐汇物价局出具的《关于编号2013××号案件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载,如该画为真迹,市场价高达87.9万元;如为赝品,则市场价仅为2.3万元。据《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出具了该画为“真迹”的鉴定证明。如果系普通物品,当然应当首先尊重官方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意见。但本案所涉标的物为艺术品,且是署名著名画家××的名家名画。包括书画在内的艺术品等行业及市场有其特殊的运作方式和价值判断。常有见诸报端的赝品交易事件,即使销售者明知为赝品隐瞒事实当真迹出售,一般均不以诈骗罪论。甚至不同于其他商品,包括书画在内的艺术品的真伪,司法机关一般不予判定,市场也不一定会认同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民间机构的认定。盖因艺术品的真伪、价值往往有较大的主观性。同样一件艺术品,有的买家认为真迹愿出高价购买,然有的买家却视作赝品只愿出很低的价格。
2、本案还可能存在对犯罪对象价格认识错误的问题。据陈某某供述,其盗窃该画,有报复或作弄他人的心态,并没有想到该画会是真迹且价值巨大。结合陈某某文化水平、认知能力等,加上拍卖行的拍品里面往往鱼龙混杂赝品多见等因素,再结合其盗窃该画后没有专门找隐秘之处藏匿而是将其放置在汽车里面将汽车开到4S店修理等种种因素,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该画可能存在的实际巨大价值,不排除属犯罪对象价格认识错误。
希望法庭对本案涉案金额综合考虑,准确认定。即使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应在具体判罚时关注其特殊性。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公诉机关已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数额虽然特别巨大,但毕竟不是80余万元现金或其他普通财物,相对来讲字画的价值判断有相当的主观成分。此外。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该画拿回公司,并没有继续藏匿、抛弃或损毁,不仅避免了被害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将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艺术品完璧归赵,其返还字画的行为应予以鼓励。法庭在对本案进行判罚时应着重考虑。
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问题,被告人虽在法庭上做了辩解,但辩护人认为,其当庭供述与一贯的供述基本一致,其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从未表示过异议,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感到非常悔恨。
同时,被害单位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希望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年前离婚,女儿判归其抚养,现就读初三,正面临中考。
本案数额的确非常之高,也恳请能够根据全案情节,对其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以让其在接受改造教育后,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家人,回报社会。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邢环中律师
                                        13918930001
 
 
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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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2014)徐刑初字第17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12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嫣、代理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邢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82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在本市某路某号上海甲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及关联企业上海乙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便利条件,从乙公司一楼展览室内,用螺丝刀卸下挂在墙上的一副张大千画作《松下高士图》抽取画框内的《松下高士图》并藏匿于其驾驶的乙公司的别克商务车内。201396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乙公司报案后,将该画作移至乙公司厨房橱顶,后向公司保洁员陈某声称失窃画作已找到。民警知悉画已经找到遂至乙公司调查,并将陈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询问,陈某某即如实供述其窃画事实。经鉴定,该画作系张大千真迹,价值人民币87.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价值80余万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邢环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也没有异议,但请求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返还了被窃画作,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以及被告人家庭实际困难,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陈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下列各组证据证实:1、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害单位的主体资格;2、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许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829日下午,乙公司发生盗窃案,一幅张大千《松下高士图》的画作被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监控录像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了前述画作,并在得知乙公司报警后于201396日将该画作返还至乙公司厨房橱顶;4、证人陈某、高某的证言,证明201396日上午8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表示在因断电而检查电线故障时于乙公司一楼厨房空调下方的橱柜顶上发现失窃画作;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孙某与许某某在乙公司遭窃后于201393日检查过前述厨房柜子,未在柜顶发现失窃的画作。6、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文物鉴定证明、上海市徐汇区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画作拍卖情况,证明被窃画作《松下高士图》为张大千真迹,价值87.9万元,后该画作于20131221日以81万元拍卖成交;7、被告人陈某某的劳动合同、简历、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乙公司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并不涉及画作的保管;8、立案决定书、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9、乙公司谅解函,证明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价值80余万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意见,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本案涉案的财物价值虽然特别巨大,但未造成画作毁损、灭失等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从社会效果来看,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在本案的审理中也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使之回归社会没有不良影响,另能履行其对家庭的法定义务。据此,本院对控辩双方提出减轻处罚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陈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长 彭 
                                 代理审判员 王明森
                                 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员 赵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