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亲办成功案例】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辩护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作者:邢环中 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这是众多成功案例中印象较为深刻的一起案件。
当事人父母来律所找我,说是慕名而来,后了解是同行引介。父母讲儿子大学毕业工作第一年,和几个同事去K歌,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儿子平常本份,从不打架。已委托律师会见过,律师也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父母坚信儿子是冤枉的。
司法实践中,双方寻衅滋事案件是很常见的,但并不是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还击一定也会构成寻衅滋事。要知道,法律上还有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再委托律师。我在笔录里记下了他给父母的话:“警官说基本走流程都需要六个月。而且警察说完全不用律师。你们不用给我请律师”,“肯定要判的,警察说我也动手了,也是寻衅滋事。”
但父母坚持委托,于是有了第二次会见。父亲给他的信里写道:“邢律师是爸爸妈妈信得过的律师。无论从业务能力、人品各方面都是值得托付的。所以你务必重拾信心配合邢律师的工作。他会用他的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帮你摆脱目前的困境,还你清白和自由的。”
经会见当事人、查阅监控,我内心确信本案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后与公安审理队承办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由开始的坚称报捕,到端午节假期加班放人,仅仅一个星期,形势迅速扭转。
以下是我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书面辩护意见:《用事实说话——本案究竟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还是寻衅滋事?》。
在此重复文末所言,也是被验证了的预言——本案将是又一例正当防卫的胜利!惟愿终有一日,如《旧约》云:恶人虽无人追赶也逃跑,义人却胆壮像狮子!




用事实说话
——本案究竟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还是寻衅滋事?



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张某某,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事实
通过反复观看现场监控视频(主要涉案情节见附件共70页截图),辩护人认为,本案案发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为了直观清晰呈现案件事实,辩护人特制作以下表格:
阶段 时间起止 时长 事件 性质 截图页码
第一阶段 11分3Х秒至12分3Х秒 约60秒 对方红衣男无故抱摔推倒巨大人偶,该行为无疑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我方两人见状,出于正义感和义愤,随一名女服务员追赶逃离现场的红衣男至电梯,将红衣男拉出电梯。 对方:寻衅滋事 我方:见义勇为 P01-P10
第二阶段 12分3Х秒至14分3Х秒 约120秒 我方人员受到对方围堵殴打,被堵在角落无法脱身,被迫还手突围。我方人员每次挣脱对方,均停手退让,却被对方多人持续追打围殴。 对方:寻衅滋事 我方:正当防卫 P11-P34
第三阶段 16分0Х秒至16分2Х秒   约20秒 在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虽有四名男服务员站中间隔开双方,仍未能阻止对方再次攻击我方,我方势单力薄,几无招架之功。 对方:寻衅滋事 我方:被围殴未还手 P35-P39
第四阶段 17分4Х秒至18分1Х秒 约30秒 同上。 对方:寻衅滋事 我方:被围殴未还手 P40-P46
第五阶段 23分1Х秒至24分2Х秒 约70秒 同上。其中,我方为躲避对方追打,由服务员进入吧台。对方一黑衣男拿起吧台里的显示器砸向我方。一白衣男到电梯边拿起垃圾桶(疑似金属),来到吧台将垃圾桶砸向我方。 28分3X秒两位民警到达现场, 29分3X秒又五位民警来到现场,从吧台里解救出我方。而此时,距对方最初围攻我方时间已过去了16分钟。 对方:寻衅滋事 我方:被围殴未还手 P53-P65
二、本案的性质:

第一阶段,我方见义勇为,并行使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权。
当对方红衣男无故酒后滋事,抱摔巨大人偶,该行为无疑将造成扮演人偶的服务员人身伤害和相关财产损失。现场大厅、电梯进出十余人旁观,仅我方两人,出于正义感和义愤,随一名女服务员追赶逃离现场的红衣男至电梯,将红衣男拉出电梯。无论是要求其道歉,还是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均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即规定了公民有扭送权。红衣男的行为是典型的寻衅滋事。如造成扮演人偶的服务员轻伤或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即在本案情况下,任何公民包括我方人员,均有权扭送红衣男。
但恰恰是法律鼓励的这种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未料给我方人员招来横祸——先是被对方连番围攻殴打,后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押。

第二阶段,我方是正当防卫,而非寻衅滋事。
我方人员受到红衣男同伴多人围堵攻击,被堵在角落无法脱身,起初理论忍让,后情急无奈之下被迫还手突围。非常明显的是,我方人员每次挣脱对方,均停手退让,却又被对方多人继续追打围殴。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我方因见义勇为,遭到对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是典型的遭受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同时,我方的防卫行为仅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完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所谓双方冲突,是缘于我方因第三方(人偶)受到不法侵害,见义勇为,而遭到对方非难报复。我方没有任何与对方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

第三阶段到第五阶段,对方恃强凌弱,屡次寻衅滋事,追打围殴我方。
在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虽有四名男服务员站中间隔开双方,仍未能阻止对方攻击我方,且反复三次,围攻时间分别约为20秒、30秒、70秒 。我方因势单力薄,完全处于挨打躲避状态,几无招架之功,更无还手之力。最后,我方为逃避对方追打,由服务员安排进入吧台。对方一黑衣男拿起吧台里的显示器砸向吧台里的我方,一白衣男拿起电梯边垃圾桶(疑似金属),来到吧台砸向我方。直到先后七位民警来到现场,才将我方从吧台解救出来,从而真正脱离对方的暴力侵害。
此时,距对方最初围攻我方已过了16分钟时间。
本案中,对方五次攻击围殴第三方(人偶)和我方的行为,均属典型的寻衅滋事。
三、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昆山反杀案”被选入其中。最高检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由此我们看到,正确地认定正当防卫,将起到鼓励与不法行为做斗争的作用,起到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作用,起到端正世风、保护见义勇为的作用。反之,将本应当表彰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刑事追究,将会使更多的人在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本案现场我方人员之外的那些人,成为冷漠的看客。
法律应当惩恶扬善,而不是助纣为虐。
正如本案,请司法人员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自己遇到我方这种情况,会否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后又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如何做,即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又不违法,还能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如本案我方的处境,无法报警(即使报警了民警也是十几分钟后才来),无法逃脱,那么只能挨打流血,只能跪地求饶吗?只要还手,哪怕只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就将构成了犯罪,要因见义勇为身陷囹圄,被判处刑罚,留下犯罪记录,一生背负“罪犯”的标签吗?
而我方四人为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原本履历清白,均无前科。张某某大学毕业踏入社会参加工作仅半年时间。
扪心自问,知法懂法,执掌司法权柄的司法人员自己尚且做不到的事,怎能强迫普通民众去做?
须知,法律不强人所难。司法亦不能强人所难。
真诚希望,本案将是又一例正当防卫的胜利!
惟愿终有一日,如《旧约》云:恶人虽无人追赶也逃跑,义人却胆壮像狮子!